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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29 18:20:08

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4篇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 —1—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4篇,供大家参考。

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4篇

篇一: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

dash; 1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 2 —第五条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第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第七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第八条 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 3 —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 2021年 11月 29日起实施。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篇二: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

大学深圳医院员工休假制度 备注:

 1.文件编码规则为“HKUSZH-部门/科室英文简写-顺序号(001-999)-生效日期”,例如HKUSZH-HAD-。

 2.根据文件风险评级制定检视期:中低风险文件检视期为 3 年,高风险文件检视期为 1年。

 3. 检视期满前 3 个月,文件制订部门/科室须进行适用性检讨,需要修订的应修订后重新发布,不需修订的应重新确定检视日期。

 4.如本制度文件经由专责委员会或管理会议审查,请于“审查会议”注明。

 文件编码

 HKUSZH-HR- 版

 本

 第 6 版 撰写人

 邓韵 审核人

 樊敬文 制订部门/ / 科室

 人力资源部 审查会议

 院长决策会 (2019 年 1 月 2 日)

 签发人

 卢宠茂 生效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 检视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风险等级

 低风险 发布范围

 医院全体员工

  修订概要 序

 号

 修

 订

 处

 修

 订

 内

 容

 修订依据

 生效日期

 1 文件(第 5版)第一条(一)年休假

  新版本修改为:

 (一)年休假 2019年1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试用期满后,每年可享有年休假15天。续签合同仍按每年15天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入职的员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试用期满后,才可享有年休假。

 员工应在每一自然年度内休完年休假;因工作需要而未能安排完全放取当年年休假的,经批准后,最多可以累积不超过8天至下一年补休。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19年1月1日

 港深医发〔2019〕17 号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关于修订《员工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员工休假制度》现予修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2019 年 1 月 1 日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机构事务部

  2019 年 1 月 1 日印发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员工休假制度

  一、 全薪假

 以下假期,员工工资全额计发。

 (一)年休假

 2019年1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试用期满后,每年可享有年休假15天。续签合同仍按每年15天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入职的员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试用期满后,才可享有年休假。

 员工应在每一自然年度内休完年休假;因工作需要而未能安排完全放取当年年休假的,经批准后,最多可以累积不超过8天至下一年补休。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婚假

 员工结婚时可休婚假,假期3天。婚假须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休完。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婚假的假期。

 (三)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休丧假,假期3天。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丧假的假期。

  (四)陪产假

 符合相关法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休陪产假,假期15天。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陪产假的假期。

 (五)工伤假

 员工若因工作而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可从受伤或患病起计放最多18个月工伤假。倘因病情而需要延长工伤假,须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同意。员工工伤鉴定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工伤假的假期。

 (六)哺乳时间

 哺乳期内女员工可于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至孩子满1岁止。

 二、其他假期

 (一)产假

 符合相关法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可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待遇:产假期间,月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不享有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约满酬金不受影响。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产假的假期。

 (二)病假

 员工休病假,应向直接上级申请。若先行以电话作口头申请,

 事后须补交病假申请表。如申请病假超过一天,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书。申请病假持续超过2个月的,或有特别需要的,医院将启动医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员工身处异地的,可以请其所在地的医院协助提供有关证明。

 员工在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能再休年休假。

 待遇:员工病假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

 员工一年内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按以下准则发放:员工在本院工作不满2年的,基本工资按60%标准发放;在本院工作满2年而不满4年的,基本工资按70%标准发放;在本院工作满4年而不满6年的,基本工资按80%标准发放;在本院工作满6年而不满8年的,基本工资按90%标准发放;在本院工作满8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100%标准发放。

 员工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其超过6个月后的病假期,按无薪处理。

 员工合同期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医院按比例扣减其约满酬金。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病假的假期。

 (三)事假

 若员工未享有或已无年休假结余,需要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项的,可以申请事假。

 连续7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主管或科室负责人审批;连续超过7天而不超过14天的事假经部门主管或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连续14天及以上的事假由部门主管或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

 待遇:事假期间,按无薪处理,但医院为其缴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事假的假期。

篇三: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

 人事局、 财政局, 省直各部、 委、 办、 厅、 局人事(干部)

 处、 财务处:

  为维护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规范机关、 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制度,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工作年限满1 年以上的, 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 工作年限已满1 年不满1 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 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 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 年、 10年、 20年的下月, 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 国家法定的节日、 休息日, 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婚丧假、 产假的假期,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 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工作年限满1 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 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

 以上的;

 (四)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 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

 以上的;

  (五)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

 以上的;

  (六)

 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

 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 5天以上的行政、 刑事处罚的。

  五、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 保证工作人员享受

 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七、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 野外测绘、 远洋科学考察、 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 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八、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 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九、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 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 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 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 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 纳入工资统发, 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 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 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 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 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 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

 等。

  十一、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 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

 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但不足20天的。

  十二、 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 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 主动对机关、 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十三、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的, 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责令支付; 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在年休假安排中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一经查实, 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 本通知自2008年2月1 5日起施行。

  十六、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这一制度,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是以人为本, 建设和谐社会,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享受带薪年休假, 也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

 各地、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并在每年度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 创造必要条件, 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努力营造一个健康、 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也应以积极的心态进行休息, 维持身心健康。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分别解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2月1 5日 (地方法规)

篇四:落实休假制度的通知

期间年休假安排通知书(word 版)

 员工

 身份证号

 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限已经期满,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原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沪府规{2020}3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精神,经核算您的 2020年可享受法定年休假为 天,公司福利年休假为 天(如果有),剩余年休假天数共计 天。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公司安排您优先休法定年休假,待法定年休假休完后继续休公司福利年休假(如果有)。假期结束返岗上班,如公司有其他安排,将提前与您沟通。

 特此通知!

 上海 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日

 附【年休假安排确认书】

 上海 有限公司

 本人已经收到公司发送的《疫情期间安排年休假通知书》,本人对此表示服从公司安排。

 本人确认 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止为本人 2020 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本人遵守政府规定的各种措施要求,并注意自身的健康安全。

 本人确认因疫情特殊原因,有效的通信确认方式采用微信和电子邮件联系送达。

 员工签字(微信签名)

 2020 年 月 日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年休假安排通知书(word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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